协议法重点归纳考点一、 协议的成立(一)要约的概念要约须是由特定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有明确的缔约意图、内容详细、确定意思的表达。(例外为对不特定人的要约)区别 1: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但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达: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阐明书、商业广告注意 2:不可撤销的要约(协议法第 19 条) 目的:制止要约发生效力撤回和撤销 1.撤回 条件: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步抵达 目的: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 2.撤销 条件: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告知之前抵达(18) 1.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不可撤销 不得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并为履行合(19 条) 同作了准备工作(二)承诺的概念(协议法第 21 条)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2.承诺须在承诺期间内抵达——否则构成逾期承诺3.承诺须与要约内容相一致——否则构成承诺变更注意 1:承诺变更(协议法第 30、31 条)1.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构成新要约2.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达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变更注意 2:逾期承诺(协议法第 28、29 条)1.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A.迟发迟到,承诺原则上无效B.例外:要约人及时告知该承诺有效的,协议成立2.不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A.未迟发而迟到,承诺原则上有效B.例外:要约人及时告知承诺逾期而不接受的,视为新要约 考点二、 协议的效力 协议成立,生效 协议成立与生效: 协议成立,不生效力:附条件和期限的协议 协议成立,效力有瑕疵:效力待定、可撤销、无效协议的效力 协议符合生效要件:有效的协议 协议的效力状态: 协议主体不合格:效力未定的协议(先无效后有效) (与否符合生效条件) 意思表达不真实:可撤销的协议(先有效后无效) 协议内容违法:无效的协议一)效力未定的协议(一)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协议:1.限制行为能力人实行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行为2.效果 1)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效果 2)相对人的保护:催告权与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3.例外:纯获利益协议和零用钱协议有效(二)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协议:1.类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2.效果 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效果 2)相对人的保护:催告权与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3.例外: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表见代理(三)无权处分人签订的协议:1.类型:出卖他人之物、共有人私自出卖共有物、协议无效后的转让标的物2.效果:处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