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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第三人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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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承揽合同纠纷第三人答辩状承揽合同纠纷第三人答辩状承揽合同纠纷第三人答辩状 第三人:______________女住址 原告:______________住址 被告:________________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原告_______________因不服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扬人社工认字【20__】第_______________号《工伤认定书》已向贵院提起诉讼,因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第三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现提出如下答辩:_________________ 1、第三人对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答辩状没有任何异议。 2、第三人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原告主张与第三人没有任何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原告是在歪曲事实,想摆脱自己的法律责任,并且原告未能法定的期限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证明与第三人的劳动关系不存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的主张不一致时应由用人单位举证。相反,本案中原告已经证明第三人在其批发部(广陵区__________酒类食品商贸部)工作的工资证明。这份证明充分说明了第三人与原告所经营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3、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书认定第三人的工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1)20__年 12 月 29 日早上 8 点第三人在本单位门前等待上班时,公司老板_______________(原告)驾车在单位门前停车时将第三人撞伤,交通事故发生后由扬州市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原告承担全部责任。第三人受伤部位经武警江苏总队诊断为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右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右下肢软组织挫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14 条第 2 款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得暴力等意外损害的,以及第 6 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损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2)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内、法定范围内,根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认定第三人所受损害为工伤。该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运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同时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保护弱者的合法利益,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_____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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