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行为,加强内部控制,有效防范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 50%以上的绝对控股子公司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子公司。共同控制企业和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规范的投资业务指形成长期资产或股权的项目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独立或与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成立公司; (二)收购或增资持有其他单位股权; (三)股权处臵行为; (四)基本建设项目和更新改造项目投资。 不需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备案或批准的更新改造项目,视同固定资产更新处理。固定资产更新和零星固定资产购臵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 金融资产和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资业务,如股票、债券、基金、外汇交易、期货交易等投资行为,除非事先已得到有权机构的授权,均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五条 投资行为和投资项目的选择,必须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要求,坚持聚焦主业的专业化发展方向。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所属项目公司原则上不得进行对外股权投资业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六条 投资管理部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公司本部投资项目的前期研究、方案制定和投资实施管理;对子公司投资备案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牵头对子公司上报批准项目进行评估;监控项目进度和风险控制情况,开展或协调项目后评估工作;管理股权处臵业务等。 第七条 子公司负责所辖范围内投资业务的项目可行性方案研究和编制;授权内投资项目的批准;项目投资的实施管理和进度、成本、质量控制;项目的运营管理,对项目投资效益负责等。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投资业务的决策、实施管理等内控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检查。 第九条 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的投资业务参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涉及关联交易的项目,按照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未达到股东大会审批范围的投资业务,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决定。公司董事会审批前,原则上应经过董事会投资与战略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