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厦门市中医院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办发200938 号)、《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加强我院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管理,为提高细菌性感染的抗菌治疗水平,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及减少细菌耐药性,预防和纠正不合理应用抗菌药现象,特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 一章 临床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基本原则 第 一 条 根 据 患 者 的 症 状 、体征及血、尿常规等实验室检查结果,初步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 以及经病原学检查确诊为细菌性感染者 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由真菌、结核分枝杆菌、非结核分枝杆菌、支原体、衣原体、螺旋体、立克次体及部分原虫等病原微生物所致的 感染亦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缺乏细菌及上述病原微生物感染的 证据 ,诊断不能成立者 ,以及病毒性感染者 ,均无指征应用抗菌药物。 第 二条 在使用抗菌药物治疗前,应尽可能正确采集有关标本,及时送病原学检查及药敏试验,作为选用药物的 依据 。未获结果前或严重感染,病情危重的 情况下,可根 据临床诊断推断最可能的 病原菌,先给予抗菌药物经验治疗。一 旦获知细菌培养及药敏试验结果,对疗效不佳 的 患 者 应及时调 整 给药方案 。 第 三 条 对轻 症 社 区 获得 性感染或初治患 者 ,可选用常用抗菌药物。对医 院 获得 性感染、重症 感染、难 治性感染患 者 应根 据 临床表 现 及感染部位 ,推断可能的 病原菌及结合当 地 细菌耐 药状 况,选用抗菌活 性及针 对性强 、安 全 性好 的 抗菌药,必 要 时可以联 合 用药。 第 四 条 临床医 师 选择 使用抗菌药物,制 订 药物治疗方案 时,应综 合 考 虑 以下因 素 : ( 一 ) 患 者 的 疾 病状 况: 感染部位 、严重程 度 、年 龄 、机 体生理 、病理 、免 疫 功 能状 态 、基 础 疾 病等。 ( 二) 抗菌药物的 特 性: 包 括 抗菌药物的 药效学特 点 ( 抗菌谱 、抗菌活 性和 后 效应等) 、药代 动 力 学特 点 ( 吸 收 、分布 、代 谢 、排 泄 、半 衰 期 、血药浓 度 和 细胞 内 浓 度 等)以及不良 反 应等。 ( 三 ) 给药剂 量 : 按 各 种 抗菌药物的 治疗剂 量 范 围 给药,治疗重症 感染 (如 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