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挂靠项目管理办法(初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局项目管理机制,规避简单挂靠的违法性和巨大风险,解决“管理缺位”造成的质量安全问题,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严禁简单的挂靠制度,切实将简单挂靠纳入企业内部承包体系,强化施工管理特别是质量管理,从根本上解决“管理缺位”的问题,就是要做到挂靠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核算负责人、质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形成人员、制度和责任三落实的管理格局
第二章 资格审查 第三条 各单位成立项目管理部,为挂靠单位及个人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 项目管理部首先对要求挂靠单位及个人主要情况(资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济实力等)、工程概况等进行了解及筛选,然后纳入各单位会议确认是否予以挂靠
第五条 各单位确认予以挂靠单位及个人,须将所在单位资质文件、职称证、身份证、工程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 、专 项施工方 案 、组织机构 体系表 及相 关 人员联 系表 等复 印 件交 各单位项目管理部予以备 案 (查 原 件)
2 第六条 各单位中层以上管理者作为担保人或推荐人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要制订挂靠项目合同示范文本,以指导合同的洽商和履约管理
第八条 根据挂靠单位及个人提供的工程概况及相关信息资料,项目管理部要对挂靠项目进行现场实地考察,书面上报各单位审批
第九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和法务部门要在签订合同之前认真审核相关预算和违约责任
第十条 项目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对其合同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时,挂靠单位及个人需用现金向各单位交付工程造价10%的风险抵押金(其中包含工期、质量、安全保证金),挂靠单位及个人未能全面履行合同或中途悔约,抵押金罚没
第十二条 以各单位的名义承接的挂靠项目,必须服从项目管理部对项目现场的管理,凡以各单位二级公司名义与发包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