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方案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方法实施细那么〔试行〕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加强和标准方案生育手术并发症〔以下简称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工作,根据
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管理条例
、国家人口计生委
方案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方法〔试行〕
,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 本细那么适用于河北省户籍公民因国家免费提供的方案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
流入人口在河北省辖区内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中实行方案生育手术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细那么所称的并发症,是指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及其技术效劳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标准、手术常规等,实施规定的方案生育手术,而造成受术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不良后果
第四条 本细那么规定的方案生育手术包括: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二〕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输卵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六〕国家人口和方案生育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案生育手术
第五条 根据对受术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程度,并发症分为三级: 一级:造成受术者死亡、重度残疾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 二级: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根本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三级: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轻度影响生活自理能力的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并发症的鉴定管理工作
第七条 并发症的鉴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