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三章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规划管理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章 建筑规划管理第六章 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第八章 处 罚第九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进展目标,适应城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合理地制定和保证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本市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分为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
市规划区包括市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址及重要交通设施、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进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建制镇规划区包括镇区、近郊区以及本镇行政区域内其他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城市建设应当根据严格控制市区规模、合理进展小城镇的方针,逐步形成本市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市区、重要城镇和其他小城镇协调进展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 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
市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根据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