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废物处理预案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对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医学实践中医用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不包括远距离治疗用 GBq 量级以上废弃密封放射源的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8703 辐射防护规定GB9133 放射性废物的分类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医用放射性废物以下简称废物。系指在应用放射性核素的医学实践中产生的放射性比活度或放射性浓度超过国家规定值的液体、固体和气载废物。3.2 废物管理在废物处理或处置中所涉及的技术活动和管理制度。3.3 贮存室供放射性废物在处理或处置前临时存放的房间。4、废物管理一般防护要求4.1 根据 GB8703 废物管理原则和 GB9133,确定各类医用废物的处理或处置方法。废物分类标准参见 GB9133。4.2 必须区分临床医用放射性废物与医学研究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不可混同处理。医学常用的放射性核素见附录 A(资料性附录)。4.3 必须区分放射性废物与非放射性废物,不可混同处理。应力求控制和减少放射性废物产生量。5 、液体废物的管理5.1 放射性废液5.1.1 使用放射性核素量比较大,产生污水比较多的核医学单位,必须有废水专用处理装置或分隔污水池轮流存放和排放废水。污水池必须恰当选址,池底和池壁应坚固、耐酸碱腐蚀和无渗透性,应有防止泄漏措施。5.1.2 产生放射性核素废液而无废水池的单位,应将废液注入容器存放 10 个半衰期,排入下水道系统。如废液含长半衰期核素,可先固化,然后作固体废物处理。5.1.3 下列低放废液可以直接排入流量大于 10 倍排放流量的普通下水道:每月排放总活度不超过 lOALImin.,每一次排放活度不超过 1ALImin,且每次排放后进行冲洗,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 ALImin 见附录 B(规范性附录)。5.1.4 放射性浓度不超过 1x104Bq/L 的废闪烁液,或仅含有浓度不超过 1x105Bq/L 的 3H 或 14C 的废闪烁液不按放射性废物处理。5.1.5 放射性浓度小于或等于〃公众导出食入浓度〃DIC(公众)的废液作非放射性废液处理,可排入下水道系统。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 DIC(公众)值见附录 B(规范性附录)。5.1.6 放射性废液中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