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有关汽车报废标准的通告〔一九九九年九月九日〕 为加强对在用汽车的管理,使车属单位和车主了解国家有关汽车管理的法规和政策,推动我市“创立环保模范城市〞的进程。现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方案委员会、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局于 1997 年“国经贸经[1997]456 号〞文件发布的?汽车报废标准?公布如下: 汽车报废标准〔1997 年修订〕 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轻、微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 8 年,其他车辆使用 10 年; 二、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三、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四、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 五、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平安技术条件要求的; 六、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纳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除 19 座位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外,对到达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平安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一条规定年限的一半。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还可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再延长使用年限。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平安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 七、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假设干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委、公安厅〔局〕、环境保护局〔厅〕、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了鼓舞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促进汽车消费,现决定将 1997 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的报废标准调整为: 一、9 座〔含 9 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 15 年。 二、旅游载客汽车和 9 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 10 年。 三、上述车辆到达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必须依据国家机动车平安、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检验 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旅游载客汽车和 9 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 10 年。 四、对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