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法律保留原则的宪法讨论论文 一、宪法和行政法中法律保存原则的区分 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分
二者的区分主要表达在两个方面
首先二者表达在不同的法律法律法律规范中
宪法的法律保存直接表达在立法法和宪法中
立法法中法律保存原则表达在第八条和第九条中,概括起来就是说在某些领域和方面,行政主体想要进行特定的活动,必需在法律授权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否则则无权进行
宪法中间关于法律保存的内容很少,甚至许多规定是与法律保存背道而驰的
例如,许多学者认为宪法中对土地征收征用需要赔偿、依法纳税等公民的权利通过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恰恰是法律保存的表达,但是事实上,我们只是看到了法律保存的一些皮毛,由于这些规定并没有一个原则性的总括性的规定,甚至没有方法通过解释来说明该原则,仅仅是列举了需要法律规定的事项,并无直接确立该原则
这一点不得不说是立法的缺憾
举例来说,德国法中该原则虽然也没有明文的规定,但是一般来说学界认为德国基本法其次十条第三款中很简单推导出来
而行政法的法律保存原则则表达在行政法部门内的各个法律中,例如行政惩处法和行政答应法分别规定了行政惩处行为和行政答应行为的相关授权
行政机关有法可依,方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第 2 页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进行行政惩处和行政审批
法律保存原则在行政法中的表达远比在宪法中的表达要直接也要明确得多,直接表达为,法律没有授权,行政主体不能作出行政行为
其次,两个部门法中法律保存原则的理论基础并不完全全都
宪法中的法律保存原则脱胎于三权分立原则和基本人权原则
前者是说国家必需将立法、执法、司法三权分立,政府执法行为要受到立法活动的制约,又不能干预司法活动的进行
这样构建起来的政府,是权力被大大限制的政府,是宪法法律至上的政府,也是真正能发挥其各项职能,为人民谋利益的政府
假如立法活动不能对行政部门的行政权力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