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内务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规 范 国 家 矿 山 应 急 救 援 队 ( 以 下 简 称 国 家 队 )内 部 事 务 , 有 效 发 挥 职 能 作 用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国 家 矿山 应 急 救 援 队 管 理 办 法 》( 安 监 总 应 急 〔 2012〕 131 号 ) 等 政策 规 定 , 制 定 本 规 范
第二条 本 规 范 是 国 家 队 内 务 建 设 的 基 本 依 据 , 适 用 于 国家 队 全 体 指 战 员
第三条 国 家 队 由 矿 山 救 护 大 队 、抢险排水大 队 、救 援 钻探大 队 、医疗急 救 大 队 ( 以 下 简 称 专业队 ) 和 专家 组组成
各专业队 原则上实行大 队 -中队 -小队 的 体 制 编制
第四条 国 家 队 机关 依 托矿 山 救 护 大 队 机关 建 立, 设 办 公室、战 训部 、技术装备部 、政 工部 和 后勤部 等 部 室
抢险排水大 队 、救 援 钻探大 队 、医疗急 救 大 队 可结合实际设 立机关 管 理部 门
第五条 国 家 队 主要担负规 划服务 区域内 矿 山 事 故灾害救援 任务 ;根 据 上级命令执行规 划服务 区域外 重 特 大 、复 杂 矿 山事 故灾害的 应 急 救 援 任务 ;兼 顾 其 他 生 产 安 全 事 故和 相 关 自 然灾害的 应 急 救 援 任务
第六条 内 务 建 设 是 国 家 队 各项 建 设 的 基 础 , 是 巩 固 和 提高 国 家 队 应 急 救 援 能 力 的 重 要保 证
全 体 指 战 员 要认 真 履 行职责 , 维 护 良 好 的 内 外 关 系 , 建 立正 规 的 战 备、训练 、工作 和 生- 2 - 活 秩 序 , 培 养 优 良 的 作 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