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二章 安全保障 第四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值班制度,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机械制造企业从业人员超过300 人的,应当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2‰且不少于3 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 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 万元及以上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 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 万元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服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配备和培养注册安全工程师作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按照上年度实际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其中涉及动力机械、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的,按以下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一)营业收入在1000 万元及其以下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在1000 万元至1 亿元(含)的,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在1 亿元以至10 亿元(含)的,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在10 亿元以上的,按照0.1%提取。 第八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记录,并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用于下列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包括企业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二)配备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