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权力清理规范相关事项说明 一、行政权力清理的类别范围 行政权力的特征: 1.强制性
行政权力是法定权力,具有国家强制力
2.不可处分性
行政权力体现着国家意志,未经法律许可,不得转移或放弃,不得自由转让或处分
3.与责任的统一性
行政主体的权力与责任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行使权力必须履行责任
行政权力项目的名称一般由权力指向的行为(对象)和权力种类两部分组成
权力项目名称表述应简洁、清晰、准确、规范,尽可能避免使用“管理”、“组织”、“推进”、“会同”等词语
行政权力的类别: 这次清理的行政权力事项,主要指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规划及其他权力10 类
权力清单是“正面清单”,即政府可以行使哪些权力,清单以外的权力,政府不能行使,应由市场调节和社会自律管理
这与市场经济对法治国家的要求是一致的,政府应当严格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
因此,我们在清理行政权力时,要注意权力的内外之分,对外的行政权力不管是法律、法规、规章设定,还是“三定”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设定,都要纳入清理的范围;对内的权力,如本单位内部的人事、财务、党务等,不纳入清理的范围
狭义的行政服务类项目不具有行政权力的强制性、不可处分性与责任的统一性等特征,不纳入本次行政权力清理范围
三、权力事项的名称规范及梳理口径 1.行政审批
这次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事项包括六政〔2013〕67 号、六政〔2014〕68 号等文件确定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以及省政府新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
行政审批分为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
(1)行政许可
系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包括普通许可、特许、核准、登记等
梳理口径: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