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 威 版 2015年 消 防 工 程 师 考 试 《 安 全 技 术 实 务 》 教材 新 修 订 内 容 解 析 (1)50 页 表 2-3-1 修 订 后 的 内 容 : 一 类 高 层 公 共 建 筑 第 2 款 “建 筑 高 度 24 米 以 上 部 分 , 任 一 楼 层 ……” 二类 高 层 公 共 建 筑 “除 一 类 高 层 公 共 建 筑 之 外 ……” (2)62 页 修订后的内容: 1)乙 类 厂 房 与 重 要 公 共 建 筑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宜 小 于 50m;与 明 火 或 散 发 火 花 地点 , 不 宜 小 于 30m。 单 、多 层 戊类 厂 房 之 间 及与 戊类 仓库的 防 火 间 距 可按本表的 规定减少 2m, 与 民用建 筑 的 防 火 间 距 可将戊类 厂 房 等同 民用建 筑 。 为丙、丁、戊类 厂 房 服务 而单 独设置的 生活用房 应按民用建 筑 确定, 与 所属厂 房 的 防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6m。 确需相邻布置时, 参照下(2)、(3)。 2)两座厂 房 相邻较高 一 面外 墙为防 火 墙或 相邻两座高 度 相同的 一 二 级建 筑中相邻任 一 侧外 墙为防 火 墙 且屋顶耐火 极限不 小 于 1.00h 时, 其防 火 间 距 不 限,但甲类 厂 房 之 间 不 应小 于 4m。 两座丙、丁、戊类 厂 房 相 邻两面外 墙均为不 燃性墙体, 当无外 露的 可燃性屋檐, 每面外 墙上 的 门、窗、洞口面积之 和各不 大于 该外 墙 面积的 5%, 且门、窗、洞口不 正对开设时, 其防 火 间 距 可按表 2-4-1 的 规定减少 25%。 (3)64 页 修订后的内容: 2)两座仓库的 相邻外 墙均为防 火 墙时, 防 火 间 距 可以 减小 , 但丙类 不 应小于 6m;丁、戊类 不 应小 于 4m。 两座仓库相邻较高 一 面外 墙为防 火 墙或 相邻两座高 度 相同的 一 二 级建 筑 中相邻任 一 侧外 墙为防 火 墙且屋顶 耐火 极限不 小 于 1.00h 时, 且总占地 面积不 大于 ……。 (4)65 页 修订后的内容: 3)相 邻 两 座 高 度 相 同 的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中 相 邻 任 一 侧 外 墙 为 防 火 墙 ,屋 顶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1.00h 时 , 其 防 火 间 距 可 不 限 。 (5)67 页 修订后的内容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