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离任村干部补贴工作个人总结 第 1 篇: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管理办法平邑县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离任村干部基本生活保障,法律法律规范落实生活补贴制度,健全完善关怀激励机制,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和县财政局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资格条件 第三条 离任村主职干部补贴对象为未纳入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范围、正常离任、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累计担任行政村主要职务 10 年以上,或担任行政村“两委”成员职务,根据任村“两委”成员职务每满 1 年折算村党组织书记 0.7 年的比例,折算任职年限达到 10 年以上的村干部。 第四条 村主要职务指村党组织书记(含党的领导核心小组组长)、村委会主任(含生产大队大队长、革委会主任)。涉及行政规模调整的村,包括规模调整前原建制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不包括规模调整后原建制村职能党支部书记。村“两委”成员指根据《党章》及《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产生的村“两委”成员,以及 1984 年前,经推选产生的村级党组织、大队部(含文革时期革委会)相应成员。 第五条 任职每满 12 个月(含折算任职年限)计算为 1 年。 第六条 累计担任村干部职务 10 年(非主职干部任职年限按折算任职年限计算,下同)以上、正常离任后又经过选举或任命担任村“两委”干部的,待正常离任且符合其他规定条件后方可享受生活补贴;省、市有其他规定的,依照相应规定。 第七条 补贴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生活补贴: 1 (1)享受行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人员(含工勤、临时人员)退休待遇的; (2)已由村集体或财政出资办理养老保险且领取养老金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额高于本规定标准的; (3)离任后被给予留党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4)离任后被判处刑罚、依法实行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5)办理生活补贴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6)有其他不宜享受生活补贴行为,镇街(以下简称镇)党委决定不予申报或县区组织部门决定不予审批的。 第三章 补贴原则及标准 第八条 坚持“基本保障、因岗定额、注重评议、正常增长”的原则,根据离任村主职干部所任职务和任职年限,综合确定补贴数额。 第九条 补贴最低标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