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信息科技建设与管理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村镇银行信息科技建设及管理水平,有效防范信息科技风险,促进村镇银行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村镇银行,村镇银行主发起行(以下简称主发起行)及承担村镇银行信息科技工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 村镇银行信息科技工作目标是通过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科学开展信息科技建设,加强信息科技风险管控,确保信息科技工作目标与业务发展目标一致,增强核心竞争力,促进村镇银行安全、持续、稳健发展。 第四条 村镇银行信息科技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 发展为本:信息科技工作以支持村镇银行业务健康发展为根本要求; (二) 风险可控:积极采取措施,防范系统中断、敏感信息泄露和资金损失等风险; (三) 资源共享:信息科技工作应统筹规划、适度集中、节约高效,合理利用信息科技资源。 第五条 根据信息科技工作的责任主体不同,村镇银行信息科技管理分为自主管理和主发起行管理两种模式。自主管理是指村镇银行独立承担信息科技规划、建设、运维、风险管理和审计等责任的管理模式,主发起行管理是指村镇银行将信息科技工作委托给主发起行并由其承担村镇银行信息科技规划、建设、运维、风险管理和审计等责任的管理模式。 第六条 本指引所称同业机构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七条 本指引所称同业合作是指村镇银行或主发起行将原本由自身完成的信息科技工作委托给同业机构进行持续处理的行为。 第八条 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外包是指村镇银行或主发起行将原本由自身完成的信息科技工作委托给同业机构以外的其它机构进行持续处理的行为。 第九条 村镇银行应根据本行市场定位和业务发展战略,结合本行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自主确定本行信息科技管理模式,并履行本指引第二章关于不同模式下信息科技治理的要求,积极采用自建、同业合作或外包的方式开展信息科技工作。 第二章信息科技治理 第一节自主管理模式 第十条 村镇银行法定代表人对村镇银行信息科技工作负最终责任。 第十一条 村镇银行董事会应履行以下职责,不设董事会的,应设立由高级管理层组成的组织机构(以下简称履职机构)履行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