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 材 线 虫 病 疫 区 和 疫 木 管 理 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规范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严防松材线虫病疫情扩散危害,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松材线虫病疫情、疫区、疫木采伐和疫木处置等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疫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划定和公布的,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的松材线虫病发生区。 疫点是指以乡镇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定和公布的松材线虫病发生区。 疫木是指松材线虫病疫区内未经除害处理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或者疫区外染疫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 无疫情是指对松材线虫病疫情进行防治后,经过秋季普查未发现病死树且媒介昆虫虫体取样检测无松材线虫的状况。 除治性采伐,也称为疫木清理,是指根据松材线虫病防治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小班及其周边松林的松树进行采伐的措施。除治性采伐分为择伐和皆伐两种方式。其中,择伐是指对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小班及其周边松林中的病死(濒死、枯死等)松树进行采伐的方式。皆伐是指对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小班的松树进行全部采伐的方式。 疫木利用是指将疫木粉碎(削片)后再进行利用的方式,如制作纤维板、刨花板、颗粒燃料,以及造纸、制炭等。 第四条 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的原则。疫情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乡镇、村等基层政府和群众自治组织在疫情防治过程中应当履行防治责任,做好当地群众的组织协调工作。 坚持严管疫木、科学安全的原则。疫木除治性采伐采取先封后伐的方式,在冬春媒介昆虫非羽化期集中完成疫木除治性采伐任务。按照疫木处理能力和监管能力决定采伐量的要求,在确保完成病死(濒死、枯死等)疫木除治性采伐任务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除治性采伐。除治性采伐的疫木应当在山 场 就 地进行粉碎(削片)或 烧 毁 处理,做到 严格 监管、及时 处置 。 第五条 鼓 励 政府向 社 会 化防治组织购 买 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治、疫木除治、监测 调查 等服 务,支 持开展专 业 化统 防统 治和联 防联 治,推 行专 业 化绩 效 承 包 防治。加 强 社 会 化防治组织的监督 和管理,规 范 防治市 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