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 年6 月8 日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关于共同体内部市场的信息社会服务,尤其是电子商务的若干法律方面的第2000/3l/EC 号指令》 (电子商务指令) 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及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注意到《成立欧洲共同体条约》(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 ropean Commu nity ),尤其是条约第四十七条第(2)款、第五十五条和第九十五条, 注意到欧盟委员会(Commission)的建议(1), 注意到经济与社会委员会(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ttee)的意见(2), 按照条约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的程序(3), 鉴于: (1) 欧盟正努力逐步实现欧洲各国与各民族间的更加紧密的联合,以确保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按照条约第十四条第(2)款,内部市场是没有内部边界的区域,在这一区域中,货物和服务的自由流动以及设立机构的自由得以确保;信息社会服务在这一没有内部边界的区域内的发展,对于消除分隔欧洲各民族的障碍是至关重要的。 (2) 信息社会中电子商务的发展为共同体,尤其为中小型企业带来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它也将刺激经济的增长以及欧洲企业用于创新的投资的增长;在人人都有机会使用国际互联网络的条件下,这种发展还可以增强欧洲工业的竞争力。 (3) 共同体的法律与共同体法律秩序的特征是促使欧洲公民与企业家充分利用电子商务所提供的机会,而不必考虑国界限制的重要保障;因此本指令的目的在于确保共同体法律的高度统一,以便为信息社会服务提供一个真正的无国界限制的区域。 (4) 确保电子商务能充分地从内部市场受益,并因此实现《1989 年10 月3 日欧盟理事会关于协调成员国关于从事电视广播活动的法律、规章或行政诉讼的若干规定的第89/552/EEC 号指令》(Council Directive 89/552/EEC of 3 October 1989 on the coordination of certain provisions laid down by law, regulation or administrative action in Member States concerning the pursuit of television broadcasting activities)(4)中规定的共同体的高度统一是非常重要的。 (5) 共同体内部的信息社会服务的发展受到大量法律障碍的妨碍,这些妨碍内部市场正常运行的障碍减弱了行使设立机构的自由与提供服务的自由的吸引力;这些障碍源于各成员国对此类服务的法律规定的差异,以及对此类服务适用成员国国内法规则时的不确定性;在相关领域的立法未能得到协调和调整之前,根据欧洲法院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