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 建标 165-20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提高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残疾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残疾人康复机构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建设
第四条 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需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
第五条 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应满足为各类残疾人提供专业的康复服务、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等功能需求,以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
第六条 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应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确保政府资金投入,保证建设水平
第七条 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应纳入城市规划或镇规划,按照方便残疾人、有利服务的原则,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当地人口规模、人口密度、残疾人人口数量等要求进行合理布局,并应按照国家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申报、征拨建设用地
第八条 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除遵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级别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 残疾人康复机构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级别,三个级别的机构共同组成了残疾人康复机构完整的服务体系
残疾人康复机构项目进行建设时,首先应依据机构所在辖区的残疾人人口数确定机构的建设级别;当辖区残疾人人口数不确定时,则应依据机构所在辖区的常住人口数确定机构的建设级别
各级机构服务人口数区间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各级机构服务人口数区间表(万人) 建设级别 一级 二级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