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海上运输规则对比 名称 《海牙规则》 (The Hagu e Ru les) 《维斯比规则》 (The Visby Ru les) 《汉堡规则》 (The Hambu rg Ru les) 《鹿特丹规则》 (The Rotterdam Ru les) 颁布时间 1924 年 1968 年 1978 年 2008 年 诞生背景 早期,作为最大货主的美国于1893 年通过了《哈特法》(Harter Act),这部法律最大特点就在于对免责的限制。哈特法这种规定对航运界产生重大影响,并为1924 年海牙规则所接受。 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航海、造船技术日新月异的进步,使海上运输方式发生了重大变革,特别是集装箱运输方式的出现和迅猛发展,《海牙规则》的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尤其关于承运人的大量免责条款明显偏袒船方利益,通货膨胀的现实使 100英镑的赔偿限额明显过低等原因,到了50 年代未,要求修改《海牙规则》的呼声日渐强烈。 为了彻底纠正海运关系中承运人与货主间权利义务失衡的状况。 随着《汉堡规则》的生效,使得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领域内的立法日趋复杂,而国际航海上货物运输法律领域的不统一间接影响贸易的顺利进行,增加因为法律不确定性导致的诉讼成本。 突出特点 偏重保护承运人的利益,有利于航运业发达的国家 扩大了《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提高了承运人的赔偿限额,对《海牙规则》进行的修改和补充并未触及其基本制度 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 旨在取代上述三个公约,以真正实现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国际统一 适用范围 仅适用于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 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货物在一个缔约国的港口起运;提单载明或为提单所证明的合同规定,该合同受公约的各项规则或者使公约生效的任何一个国家根据《汉堡规则》的规定,凡《海牙规则》和/或《维斯比规则》的成员,在加入《汉堡规则》时,必须声明退出以上两个条约。 适用于任何方式的运输合同,只要其中有部分运输是通过海运完成的即可。此外,运输合同还必须和缔约国有地理上的联系,即只要运输合同约定的立法所约束,不论承运人、托运人或者任何其他有关人员的国籍如何。即只要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则该提单或运输合同就要受《维斯比规则》的约束 的收货地、装货港、交货地或卸货港之一位于一个缔约国之内,公约就适用。 货物的范围 不包括舱面货物和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及活动物 承运人只有与托运人达成协议或符合特定的贸易习惯或为法规或条例要求时,才能在舱面载运货物,否则要对舱面货物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