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海上运输规则对比 名称 《海牙规则》 (The Hagu e Ru les) 《维斯比规则》 (The Visby Ru les) 《汉堡规则》 (The Hambu rg Ru les) 《鹿特丹规则》 (The Rotterdam Ru les) 颁布时间 1924 年 1968 年 1978 年 2008 年 诞生背景 早期,作为最大货主的美国于1893 年通过了《哈特法》(Harter Act),这部法律最大特点就在于对免责的限制
哈特法这种规定对航运界产生重大影响,并为1924 年海牙规则所接受
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航海、造船技术日新月异的进步,使海上运输方式发生了重大变革,特别是集装箱运输方式的出现和迅猛发展,《海牙规则》的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尤其关于承运人的大量免责条款明显偏袒船方利益,通货膨胀的现实使 100英镑的赔偿限额明显过低等原因,到了50 年代未,要求修改《海牙规则》的呼声日渐强烈
为了彻底纠正海运关系中承运人与货主间权利义务失衡的状况
随着《汉堡规则》的生效,使得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领域内的立法日趋复杂,而国际航海上货物运输法律领域的不统一间接影响贸易的顺利进行,增加因为法律不确定性导致的诉讼成本
突出特点 偏重保护承运人的利益,有利于航运业发达的国家 扩大了《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提高了承运人的赔偿限额,对《海牙规则》进行的修改和补充并未触及其基本制度 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 旨在取代上述三个公约,以真正实现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国际统一 适用范围 仅适用于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
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货物在一个缔约国的港口起运;提单载明或为提单所证明的合同规定,该合同受公约的各项规则或者使公约生效的任何一个国家根据《汉堡规则》的规定,凡《海牙规则》和/或《维斯比规则》的成员,在加入《汉堡规则》时,必须声明退出以上两个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