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庭审程序 第一章 庭前准备(书记员) 第1 条 书记员检查庭审设施是否完备,标志牌是否齐全、摆放到位
第2 条 书记员检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底
一原告(上诉人)X X X ,委托代理人 X X X 是否到底; 二被告(被上诉人)X X X ,委托代理人 X X X是否到庭; 三第三人(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X X X
委托代理人 X X X 是否到庭
第3 条 书记员宣布: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入庭按席位就坐
第4 条 书记员宣布: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不满1 8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携带武器、凶器的人;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 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
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5 条 书记员宣布:现在请本案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全体起立
第 6 条 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
第二章 庭审 第 7 条 审判长宣布开庭: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 2 0 条(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