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1
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它是由民事诉讼法律调整所形成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中发生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加诉讼,并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组织、公民和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
依此概念,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参与人都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因主体而异,主体不同,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所承担的诉讼义务也不一致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即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人民法院与各诉讼参与人之间权利、义务不同,客体也各自相异
诉讼中的调解:又称法院调解,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本着相互谅解的精神进行协商,或者通过协商对权利义务问题达成一定协议的诉讼行为
合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和评议的制度
所谓集体是三人以上的审判集体
所谓审理和评议,是指对案件由审判集体共同审理后共同进行评议,对外以审判集体的名义负责,在诉讼中以审判集体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
与其相对的是独任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 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
所谓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规定禁 止 审判人员参加对案件审理的情形
回避制度是保 证案件获 得 公正 审理的制度
回避制度由法定的回避情形,回避的适 用 范围 ,申 请 回避和作 出 决 定的程 序 等内容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