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制度 当事人制度 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界定 (二)共同诉讼 (三)代表人诉讼 (四)公益诉讼 (五)第三人 一、 当事人的界定 (一)学说 1. 传统利害关系说 因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受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2. 权利保护说 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3. 程序当事人说 因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行使裁判权的人及相对人。 (二)民事主体资格与诉讼主体资格的分离 1. 历史的考察 2. 统一中的分离 原因: (1)经济的发展; (2)司法能动作用。 基础: (1)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分离; (2)诉讼信托理论。 (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都可以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1. 公民 (1)以业主身份作为当事人 (2)以雇主身份作为当事人 (3)以直接责任人的身份作为当事人 2. 法人 (1)法人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诉讼时,该法人为当事人; (2)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法人为当事人; (3)非法设立或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的法人为当事人; (4)法人未被清算即被撤销的,有清算组的,以清算组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3. 其他组织 二、 共同诉讼 (一)必要共同诉讼 1 . 必要共同诉讼的法定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的有关规定,能够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有: (1)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4)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在继承遗产的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