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法 典 全 文 内 容 第 一 编 总 则 第 一 章 基 本 规 定 第 一 条 为 了 保 护 民 事 主 体 的 合 法 权 益 , 调 整 民 事 关 系 , 维 护 社 会和 经 济 秩 序 , 适 应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发 展 要 求 , 弘 扬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值 观 , 根 据 宪 法 , 制 定 本 法 。 第 二 条 民 法 调 整 平 等 主 体 的 自 然 人 、法 人 和 非法 人 组织之间的 人身关 系 和 财产关 系 。 第 三条 民 事 主 体 的 人 身权 利、财产权 利以及其他合 法 权 益 受法 律保 护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不得侵犯。 第 四条 民 事 主 体 在民 事 活动中 的 法 律地位一 律平 等 。 第 五条 民 事 主 体 从事 民 事 活动, 应 当遵循自 愿原则 , 按照自 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 事 法 律关 系 。 第 六条 民 事 主 体 从事 民 事 活动, 应 当遵循公平 原则 , 合 理确定 各方的 权 利和 义 务。 第 七条 民 事 主 体 从事 民 事 活动, 应 当遵循诚信原则 , 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 八条 民 事 主 体 从事 民 事 活动, 不得违反法 律, 不得违背公序 良俗。 第 九条 民 事 主 体 从事 民 事 活动, 应 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 护 生态环境。 第 十 条 处 理 民 事 纠 纷 , 应 当 依 照 法 律 ; 法 律 没 有 规 定 的 , 可 以 适用 习 惯 , 但 是 不 得 违 背 公 序 良 俗 。 第 十 一 条 其 他 法 律 对 民 事 关 系 有 特 别 规 定 的 , 依 照 其 规 定 。 第 十 二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领 域 内 的 民 事 活 动 ,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法 律 。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 依 照 其 规 定 。 第 二 章 自 然 人 第 一 节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和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第 十 三 条 自 然 人 从 出 生 时 起 到 死 亡 时 止 , 具 有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 依法 享 有 民 事 权 利 , 承 担 民 事 义 务 。 第 十 四 条 自 然 人 的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一 律 平 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