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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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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案例分析 一.甲、乙系同事关系,交往较深,一日,乙因其妻重病住院治疗,甲同乙一同前往医院,因尚差住院费8 000 元,甲便替乙垫付,数月后,乙拿8 000 元归还甲,甲说:“你现在比较困难,你先用着,以后再说。”乙表示感谢。四年过后,甲、乙之间因工作发生口角,甲要求乙归还欠款 8 000 元,乙认为此笔钱甲已经赠给乙,所以不予归还,同时认为,诉讼时效已过。 问: 1.甲、乙之间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什么?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变更? 甲、乙之间一开始形成了借贷关系,后来乙归还欠款时,甲通过意思表示以后再说,据此不能认为甲有赠与的意思,因此甲、乙之间的借贷关系并未变更为赠与关系。 2.甲是否有权请求乙归还此笔欠款,乙是否应归还? 乙认为诉讼时效已过,系行使抗辩权,但是由于双方并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日期,而是刚刚提出归还欠款,因而诉讼时效并没有过,甲有权要求乙归还欠款。 二.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 1.甲是否有权要求丁和戊返还财产? 甲有权要求丁和戊返还财产。 2.其范围如何? 范围:甲的财产最终为丁、戊继承,故丁首先应当把其直接继承的甲的财产返还;其次,丁代位继承的乙的财产中所包括的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丁也应该返还;再次,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 三.渔民赵某于 1992 年出海打鱼,遇风浪一直未归。1998 年其妻钱某不得已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赵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赵甲、赵乙,赵某夫妇有房屋 6 间,渔船一条(已经随赵某失踪而灭失了),摩托车一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赵某留下的遗产开始继承。房屋一间由其父亲继承,其余财产均由钱某和赵甲、赵乙继承。赵某死后,钱某生活十分困难,1999 年,钱某将摩托车卖给了同村的孙某。后迫于生活压力,钱某又将赵乙送给李某夫妇作为养子。2000 年,钱某改嫁给周某。这件事情让赵某的父亲无法理解,经劝阻无效后,向法院提出要求自己作为赵甲的监护人,理由是钱某作为赵甲的监护人对其不利。不久,周某死亡。2001 年,赵某回来了,原来当时被海风刮到 A国,失去记忆,现被送回。请回答下列问题: (1) 赵某的父亲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赵甲的监护权?为什么? 赵某父亲无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赵甲的监护人。因为根据《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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