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一) 1、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造成他人损害的,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案情] 原告李健,女 6 7 岁,家庭妇女
被告丁建国,男,1 7 岁,某钢铁厂徒工
1 9 8 6 年 7 月 9 日晨,1 7 岁的青年徒工丁建国骑自行车去上班,行至曙光饭馆东侧,将横过马路的李健撞倒,李当即昏迷,不省人事
医院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颅内血肿,颅骨骨折
虽经抢救脱险,但其出院后,一直卧床不起,神智不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造成终身残废
李健的两个儿子作为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丁建国赔偿其母李健住院期间所花的住院费、医药费、营养 费以及 家属 请 假 护 理的工资 损失 等 ,共 计 人民币1 3 0 0 余 元 ,并 要求其承担今 后的医疗 费和 护 理费2 0 0 0 元
经法院审 理查 明 ,李健被撞伤确 是 丁建国骑车时 违 犯 交 通 规 则 造成的,丁建国应 承担赔偿李健经济 损失 的责任
虽然 丁建国尚未 满 1 8 周岁,但已 接 了 父 亲 的班,在 某钢铁厂做 徒工,其劳动收入除 可 以维 持 当地 群 众 一般 生活水 平 之 外 ,还 稍 有 节 余
经法院调 解 ,双 方 当事人达 成调 解 协 议 ; 被告丁建国赔偿原告 1 0 0 0 元 ,在 不影 响 其基 本 生活的情况 下 ,每 月从 丁的工资 中 扣 除1 5 元 ,待 丁建国转 正 定 级 后每 月给 付 2 0 元 ,至付 清为止
[问 题 ] 本 案被告年满 1 7 周岁,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是 由 基 本 人承担还 是 应 当其监 护 人承担
[简 析]民法通 则 第 十一条 第 二 款 规 定 :“16 周岁以上不满 1 8 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 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人
”这 里 所说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