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简答题 一、民事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相比,其有哪些特有特点
不告不理,也称司法的被动性【英美称为“无诉即无裁判原则” 】
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 原则,亦即民事诉讼的启动必须由当事人提起,没有当事人的起诉,法院不得主动启动一审程序;没有上诉人的上诉,法院同样不得主动启动二审程序
民事诉讼的启动始终保持着被动性,这种被动性是由司法的消极性决定的
严格的规范性— — 民事诉讼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名语曰: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
为保障实体的正义,就必须严格执行程序规范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整套系统完备的程序和方法,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活动都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否则,将会导致诉讼无效
法院的审判活动在诉讼过程中起重要作用
法院的审判活动在诉讼中始终起着重要作用,对诉讼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具有决定性意义
这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职能所决定的
民事诉讼过程的阶段性和连续性
民事诉讼由若干诉讼程序与诉讼阶段相互衔接、相互联系,构成了一个统一的民事诉讼程序体系
解决纠纷的强制性与最终性
[缺乏强制力的法,就如同一堆没有点燃的火,一盏没有光亮的灯(鲁道夫-冯-耶林]通过民事诉讼裁判方式解决纠纷,要求当事人履行裁判,否则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是民事诉讼解决民事纠纷强制性的体现
二、简答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区别
起诉时人数是否确定
前者在起诉时人数尚不能确定;后者则已经确定
适用的范围不同
前者仅适用于诉讼标的是同种类案件;后者既可适用于诉讼标的同一的案件,也可适用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案件
产生诉讼代表人的根据不同
前者的诉讼代表人是由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推选出的,或者由法院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而后者的诉讼代表人只限于当事人推选
裁判的效力不同
前者的裁判不仅向法院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