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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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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汉 政 发 〔 2009〕 61号 汉 中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汉 中 市 新 型 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试 点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 汉 中 经 济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 市 政 府 各 工 作 部 门 、直 属 机 构 : 《 汉 中 市 新 型 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试 点 暂 行 办 法 》 已 经 市 政 府同 意 ,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 二 ○○九 年 十 二 月 十 一 日 汉 中 市 新 型 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试 点 暂 行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切 实 做 好 新 型 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 以 下 简 称 “新 农 2 保 ”) 试 点 工 作 , 建 立 健 全 统 筹 城 乡 的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 逐 步 解 决 农村 居 民 老 有 所 养 问 题 , 根 据 《 陕 西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开 展 新 型 农 村社 会 养 老 保 险 试 点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 陕 政 发 〔 2009〕 55号 ), 结合 我 市 实 际 ,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经 批 准 列 为 国 家 新 农 保 试 点 的 县 区 。 第 三 条 试 点 县 区 年 满16周 岁 ( 不 含 在 校 学 生 )、未参加城镇职工 基本 养 老 保 险 的 农 村 居 民 , 可以在 户籍地自愿参加新 农 保 。 第 四条 新 农 保 试 点 遵循下列 原则: ( 一) 保 基本 、广覆盖、有 弹性、可持续; ( 二 ) 从农 村 实 际 出发 , 低水平起步 , 筹 资和待遇标准 与经济发 展 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 应; ( 三 ) 个人 ( 家 庭)、集体 、政 府 合 理分担责任, 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 四) 政 府 主导和农 民 自愿相结 合 , 引导农 民 普遍参保 ; ( 五) 对参保 居 民 实 行属地管理。 第 五条 探索建 立 个人 缴费、集体 补助、政 府 补贴相结 合 的新 农 保 制 度, 实 行社 会 统 筹 与个人 账户相结 合 , 与家 庭养 老 、土地保 障 、社 会 救助等其他社 会 保 障 政 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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