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1: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厅„2010‟ 9 号)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应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育人为根本,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就业创业和终身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各地、各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要求,研究制定专业建设规划,优化已有专业,新设紧缺专业,调整专业结构,推进专业结构与产业结构相吻合。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办学条件,设置符合全省和各地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区域支柱产业、特色产业发展需求以及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支持和引导学校之间合理分工、错位发展,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2—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以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为基本依据,自主开设、调整和停办专业。 第六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设置的指导工作。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含部、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 第二章 设置条件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紧贴地方(行业)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有稳定的人才需求,符合学校发展整体规划; (二)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 (三)开设专业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以及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一产类专业教学仪器设备总值应不低于50 万元,其他专业应不低于100万元,文化艺术与体育类专业可适应降低标准。 (四)具有开设专业所必需的稳定的教师队伍(含教学辅助人员和相关行业、企业兼职专业教师)。 师资结构合理,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专任教师应不低于4 人。 第八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查、备案新设专业时,应对 —3— 照地方专业建设规划,指导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发挥自身优势,重点建设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紧缺的技能型专业和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