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成 品 油 市 场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根 据 商 务 部 《 成 品 油 市 场 管 理 办 法 》 , 结 合 我 省 的 实 际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 以 下 简 称 细 则 ) 。 第 二 条 在 江 苏 省 境 内 从 事 成 品 油 批 发 、零售及仓储经营活动, 应当遵守本 细 则 。 第 三条 国家对成 品 油 经营实 行许可制 度。 江 苏 省 经济贸易委员会( 以 下 简 称 省 经贸委) 负责制 定 江 苏 省 辖区内 加油 站和仓储行业发 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全省 成 品 油 经营活动的 监督管 理 。 省 辖市 、县( 市 ) 成 品 油市 场 主管 部 门负责本 辖区内 成 品 油 经营活动的 监督管 理 。 第 四条 本 细 则 所称 成 品 油 是指汽油 、煤油 、柴油 及其他符合 国家产品 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 乙醇汽油 和生物柴油 等替代 燃 料 。 第 五 条 本 细 则 所称 成 品 油 批 发 经营, 是指利 用油 库 等经营设 施 , 向成 品 油 零售企 业、批 发 企 业销 售成 品 油 或 向 终 端 用户 批 量销 售成 品 油 的 经营行为 。 成 品 油 仓储经营, 是指利 用油 库 等经营设 施 , 向 其他单 位 提 供 成品 油 储存 、周 转 业务 的 经营行为 。 成 品 油 零售经营, 是指利 用加油 站( 点 、船 ) 从 事 成 品 油 终 端 销 售的 经营行为 。 第 二 章 成 品 油 经营企 业基 本 条 件 第 六 条 申 请 成 品 油 批 发 经营资 格 的 企 业, 应当具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具有长 期 、稳 定 的 成 品 油 供 应渠 道 : 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 100 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 50 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 20 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 1 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 10 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 1 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