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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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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生产、销售、安装、检测、监理工作,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确保人防工程防护效能,依据《人民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人防办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内从事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生产、销售、安装、检测、监理及其相关管理行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是指人防工程防护武器破坏效应的各种孔口防护设备,包括: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钢结构手动防护设备;阀门;电控门;防电磁脉冲门;地铁和隧道正线防护密闭门。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防化设备,是指人防工程用于避免和减轻核、生、化武器毁伤的各种设备,包括:滤毒通风设备;核化报警、监测、控制设备。 第四条 在本省内从事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生产、销售、安装的企业(以下简称“定点厂”),应分别取得国家人防办颁发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和《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证书》(以下统一简称《资格认定证书》),经省人防办登记备案后,才能从事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的生产、销售和安装活动。 在本省内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取得国家人防办颁发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认定证书》(以下简称《检测资格认定证书》)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经省人防办登记备案后,才能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活动。 经省人防办登记备案的防护、防化设备企业和检测机构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各地不得设置准入门槛。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五条 省人防办工作职责: (一)负责国家有关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制定全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全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对申请定点生产资格的企业和检测资格的机构进行条件审查; (三)负责全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生产、销售、安装管理,购销合同备案和信息价发布; (四)负责全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定点企业年检; (五)负责全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合格证、铭牌的规范统一管理; (六)负责全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民防协会依照章程规定参与协调管理、督促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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