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附件1 江西省工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工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使用,提高引导基金的使用效率,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江西省工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批复》(赣府字〔2015〕46 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基金管理运营实行“联合管理委员会+管理单位+专业基金管理公司”的构架
联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联管会)为引导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
省轻工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根据省政府授权作为引导基金的管理单位
专业基金管理公司为引导基金所参股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
第三条 省轻工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与省手工联社共同出资设立江西省工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股份公司),引导基金股份公司受省轻工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委托履行其管理引导基金的全部职责
第四条 引导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进行投资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联管会由省分管工业副省长担任主任,省工信委主要负责同志任副主任,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等有关部 - 2 - 门负责同志为成员
联管会日常事务由省工信委负责
(一)联管会主要职责: 1
审定引导基金的资金筹集方案; 2
审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3
审定引导基金中长期发展规划; 4
审定引导基金投资支持方向; 5
审定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和参股设立基金及其规模计划; 6
审议引导基金的年度运营情况及投资损益情况报告; 7
审定其它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
(二)联管会成员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国资委主要职责: 1
参与联管会的决策; 2
负责对引导基金进行指导与监督管理
(三)省工信委(联管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1
审核引导基金的资金筹集计划; 2
审核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3
审核引导基金中长期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