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沈阳市经营性停车场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 规 范 全 市 停 车 场 管 理 , 提 高 停 车 场 服 务 水平 , 依 据 《 沈 阳 市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管 理 办 法 》 [沈 政 令 ( 第20号 ) ],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 特 制 定 本 规 范 。 第二条 本 市 市 区 内 对 外 提 供 经 营 性 停 车 服 务 的 公 共停 车 场 、专用停 车 场 及道路停 车 场 的 经 营 者, 以及停 车 场 看护人员, 应遵守本 规 范 。 第三条 停 车 场 看护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培训, 培训内 容包括法 律法 规 、职业道德、岗位业务 知识等, 培训合 格后方可上岗。 机 械式停 车 场 服 务 人员还应进行本 停 车 场 设备操作培训。 第四条 停 车 场 看护人员应佩带统一的 服 务 牌证 、仪表整洁、操作规 范 、用语文明, 统一着装。 第五条 停 车 场 经 营 者应建立健全 顾客服 务 、投诉受理 、设施设备维护、车 辆停 放、车 辆进出、收费票 据 、安 全 、消 防 、应急 处 理 、卫 生 保 洁、业务 统计 、业务 培训等管 理 制度 。 第六条 车 辆进入 停 车 场 时 , 停 车 场 看护人员应做 到 : ( 一) 制 止 无 号 牌或 有 效 移 动 证明的 车 辆, 超 高 、超 宽 、超 长 、超 重 等不 符 合 停 放要 求 的 车 辆, 装有 易 燃 、易 爆 、有毒 、有 害 等危 险 物 品 或 其 它 违 禁 物 品 的 车 辆进入 。 2 ( 二 ) 观 察 车 辆 是 否 有 漏 水 、漏 油等情况,提醒驾驶人关好门窗、随身携带贵重物品。 ( 三) 发放停车 凭证,记录车 辆 的车 型、号牌、进入停车 场时间及其他有 关内容。 第七条 停车 场看护人员应维护停车 秩序,指挥车 辆 在泊位内有 序停放。停车 场看护人员在指挥停车 时手势应规范。 第八条 机械式停车 场经营者应根据本场设备性能要求配备服务人员指挥停车 。 第九条 车 辆 驶出停车 场时,停车 场看护人员应做到: ( 一) 核对并回收停车 凭证,记录车 辆 驶离停车 场时间。 ( 二 ) 发现出场车 辆 或驾驶人有 可疑情况时,应暂缓放行,核对有 关情况。 第十条 停车 场经营者应为所经营的停车 场办理停车场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