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 1997 年 8 月 13 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障人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各类医疗机构的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部队)在我省境内设置的编制外医疗机构 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及县以上中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行 使设置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权。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四条 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医疗资源,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是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按以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 )省级医疗机构,床位在100 张以上的综合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二、三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二、三级专科医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医疗 戒毒等特种医疗机构,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 )床位在100 张以下的综合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一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一、二级妇幼保健院,一级专科医院,市(地 )、县级专科防治机构,急救站等医疗机构,报市 (地 )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 )设区市市区内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四 )县 (市 )和设区市所辖非市区内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由县(市 )、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 疗机构设置规划审批。 部队设置相应类别和规模的编制外医疗机构,按前款规定审批。但地处省会郑州市的部队编 制外医疗机构,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和登记注册。 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