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法人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落实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责任制,规范项目法人的行为,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法人是指以工程项目建设为目的,负责组织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资金筹措、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阶段活动的法人。 第三条 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等负总责,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项目法人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河南省水利厅负责由水利厅及厅属单位组建的项目法人以及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法人的考核工作;省辖市水利(水务)局负责省水利厅考核范围外的,由省辖市及其所属县(市、区)组建的项目法人的考核工作;省直管试点县(市)水利(水务)局负责其组建的项目法人考核工作。 第五条 项目法人考核对象为项目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主要班子成员。 第六条 项目法人考核工作坚持平时与年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实施,每年进行一次年度综合考核,并将年度最终考核结果在全省公布。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对项目法人的考核内容主要为两个方面,即项目法人的组建和项目法人履行职责情况。 第八条 对项目法人的组建考核,主要包括: 1.项目法人的设立程序是否符合水利部的相关规定; 2.项目法人的人员配备是否与其承担的项目管理工作相适应; 3.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是否为专职人员,人员结构是否合理。 4.项目法人是否设置了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建立了完善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合同、档案、信息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 对项目法人履行职责情况考核,主要包括: 1.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设计变更的审核与报批工作; 2.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并负责任免其行政、技术、财务负责人; 3.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开工申请报告报批手续; 4.负责与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落实工程建设外部条件; 5.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及设备等组织招标,签订并严格履行有关合同; 6.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和建设资金申请,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按时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严格按照概预算控制工程投资,用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