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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初阶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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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分析题: 1.法律即主权者的命令 法理学创始人奥斯丁的观点。突出了法律与公共权力、强制的关联性。不足之处:忽略了法律与“权利设定”的关系 2.法律以社会为基础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重要观点。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的一种制度。社会性质决定法律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在最终意义上决定着法律的本质。法律不仅仅是消极地反映社会,而是对社会起着强大的反作用,或者对社会发展起促进作用,或者对社会发展起阻碍作用。(4分) 3.法律解释应当以立法者意图为标准 解释目标理论中的“立法者意图说”。按照现代社会的人民主权原则和权力分立原则,立法者的意志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因此,法律解释应当以立法者的意图为准,才能符合现代民主政治的要求。法官在解释法律时也应该以立法者的意图为准,否则僭越了自己的职权,侵犯了立法机关的权力。当然确定立法者意图本身,仍然存在难题。 4.法律行为就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直接的对客体发生作用的方式进行的活动。( × ) 在现代法理学中,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和属性,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法律行为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积极的、直接的对客体发生作用的方式的行为是作为的法律行为。(3 分) 5.法律的作用具有局限性。( √) 法律作为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和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有自己的调整领域,它并不可能取代道德、习惯、风俗、纪律等社会规范的作用,也不可能做到规范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此外,法律作为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它自身的僵硬性和不可避免的漏洞的存在,使它对千变万化的人类事务的调整并不可能非常完美。(3 分) 6.程序法即使离开实体法也有其存在价值。( √ ) 程序法不能完全被理解为实体法的附庸,程序法也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和地位,通过程序实现正义也是程序法的目标。程序正义可以独立于实体正义而存在。(3 分) 7.不具有法律知识的人就不具备法律意识。(× ) 法律意识的概念不同于法律知识。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只能说明其对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了解程度以及对法律条文的熟悉情况。对法律意识的培养是一项综合工程,并非仅仅以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来衡量。虽然法律意识的培养可能与法律知识的学习有关,但不能由此得出结论:法律知识掌握得越多、法律意识就越强,而不具有法律知识的人就没有法律意识。(3 分) 8.法律原则有弥补具体法律规则缺失的作用。( √ ) 人的理性及预见能力是十分有限的,那么作为这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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