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分析题: 1
法律即主权者的命令 法理学创始人奥斯丁的观点
突出了法律与公共权力、强制的关联性
不足之处:忽略了法律与“权利设定”的关系 2
法律以社会为基础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重要观点
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的一种制度
社会性质决定法律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在最终意义上决定着法律的本质
法律不仅仅是消极地反映社会,而是对社会起着强大的反作用,或者对社会发展起促进作用,或者对社会发展起阻碍作用
(4分) 3
法律解释应当以立法者意图为标准 解释目标理论中的“立法者意图说”
按照现代社会的人民主权原则和权力分立原则,立法者的意志是人民意志的体现
因此,法律解释应当以立法者的意图为准,才能符合现代民主政治的要求
法官在解释法律时也应该以立法者的意图为准,否则僭越了自己的职权,侵犯了立法机关的权力
当然确定立法者意图本身,仍然存在难题
4.法律行为就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直接的对客体发生作用的方式进行的活动
( × ) 在现代法理学中,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和属性,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法律行为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积极的、直接的对客体发生作用的方式的行为是作为的法律行为
(3 分) 5.法律的作用具有局限性
( √) 法律作为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和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有自己的调整领域,它并不可能取代道德、习惯、风俗、纪律等社会规范的作用,也不可能做到规范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此外,法律作为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它自身的僵硬性和不可避免的漏洞的存在,使它对千变万化的人类事务的调整并不可能非常完美
(3 分) 6
程序法即使离开实体法也有其存在价值
( √ ) 程序法不能完全被理解为实体法的附庸,程序法也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和地位,通过程序实现正义也是程序法的目标
程序正义可以独立于实体正义而存在
(3 分) 7
不具有法律知识的人就不具备法律意识
(× ) 法律意识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