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疫情期间生活垃圾收运作业规程(试行) 1 适用范围 1.0.1 本规程适用于疫情期间,各类临时医疗场所、集中隔离观察点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户、居住区(包括自我隔离观察户和其它住户)、办公区、商业服务区和工业厂区生活垃圾的收运。 1.0.2 本规程将基于疫情形势变化,根据防控需要,按照相应程序更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在本规程中,下列规范所含文本被引用即构成本文件的条文,与本规程同效。凡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GB 19193 疫源地消毒总则 GB 19217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 HJ 421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 CJJ 205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 国发明电〔2020〕4 号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0〕81 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0〕120 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首诊隔离点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 3 国卫办监督函〔2020〕147 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消毒剂使用指南的通知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国家生态环境部,2020 年1 月28日 3 术语和定义 3.0.1 临时医疗场所 利用现有公共建筑进行一定的改造后,用于收治传染病疑似病例或轻症患者的场所。如,首诊隔离点【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首诊隔离点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120 号)规定】和方舱医院等。 4 3.0.2 集中隔离观察点 根据地方疫情防控的要求,利用具备一定条件的宾馆、酒店、招待所等场所设立的集中隔离观察点,用于隔离观察与确诊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触人员、新近出院病人和无症状的境外回国入境人员。 3.0.3 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户 家庭成员中有与确诊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触或经检测病原体为阴性的入境人员,经地方疫情防控指挥部许可进行居家隔离观察的住户。 3.0.4 自我隔离观察户 根据国家或地方政府相关管理规定,从低风险疫区返回居住或工作地需自我隔离观察的住户。 5 4 基本原则 4.0.1 持续强化和贯彻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的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等要求。 4.0.2 保障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有序运行,维护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