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 附件1 疫 苗 临 床 试 验 质 量 管 理 指 导 原 则 ( 试 行 ) 第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疫苗临床试验的管理,提高疫苗临床试验的质量, 根据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GCP)等,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疫苗临床试验,旨在为疫苗临床试验的组织管理、实施和质量管理提供指导,保障疫苗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权益和安全
疫苗临床试验申办者、合同研究组织(CRO)、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和伦理委员会应遵循本指导原则,并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 二章 职责要求 第三条 申办者负责临床试验机构的评估与选择
应依据临床试验的实施条件要求,对疫苗临床试验的负责机构及所有试验现场进行全面实地评估,撰写评估报告
通常应选择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临床试验负责机构,选定主要研究者,并在负责机构的协助下,选择一个或者多个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或医疗机构作为试验现场
第四条 申办者应建立疫苗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体系,对试验进行全过程监查、稽查和风险控制
申办者可以委托合同研究组织执行临床试验中的部分工作和任 — 4 — 务
申办者对临床试验的质量负有最终责任
第五条 负责审查疫苗临床试验的伦理委员会应针对疫苗临床试验的特殊性,优化组成人员结构,规范伦理审查工作,提高审查质量,保障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
第六条 疫苗临床试验负责机构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一次性疫苗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获得批准后组织开展临床试验,并对试验进行管理和质量控制
第 三章 实施条件 第七条 疫苗临床试验的负责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建立完善的疫苗临床试验组织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临床试验管理科室负责疫苗临床试验的组织管理和实施,配备科室负责人、科室秘书、质量控制人员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