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分析及建议 双击自动滚屏 中国社科院“中国基层财政问题研究” 1994 年的分税财政体制改革,初步确定了中央与省级单位之间的财政体制,但并没有确定统一的省以下财政体制,由各省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
近年来,基层财政运行中的矛盾日益突出,县乡财政困难、地区间财力不均衡等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为了解决地方财政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各地根据自身隋况对省以下分税体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调整,其中“乡财县管”和“强县扩权”是涉及到财政级次改革的重大措施
省以下财政体制的主要模式 当前,按照集中财力的方式,各地省以下财政体制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模式
1.分税加共享模式
在按税种划分各级固定收入的同时,设立省与市县共享税种,以保证省级财力的稳定增长
实行此模式的有黑龙江、吉林、内蒙古、北京、天津、重庆、山东、山西、湖北、四川、云南、西藏、贵州、甘肃等 14 个省市
2.分税加增量提成模式
按税种划分各级固定收入,并对市县上划中央“两税”收入增量返还部分,省级财政进行适当集中
实行此模式的有上海、安徽、河北等 3 个省市
3.分税加共享和增量分成模式
在分税的前提下,设立省与市县共享税种,又适当集中“两税”返还增量来增加省级财力
实行此模式的有辽宁、河南、湖南、江西、福建、广西、海南、广东、青海、宁夏、陕西、新疆等 12 个省区
4.分税加增长分成模式
明确划分各级固定收入,对市县财政收入超基数增长部分,省与市县实行比例分成
实行这种模式的有江苏、浙江 2 个省
另外,有些地级市(地、州)的县财政体制,基本与省对市的体制相衔接,在保汪各县既得利益的前提下,适当集中了部分财力
在农业税取消之前,农业税是乡级财政的基本收入;其他收入如工商税收,则在县与乡之间实行与上述几种模式类似的收入分享体制
当前省以下财政体制存在的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