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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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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七) 第七章 消防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7.1.1 条 石油化工企业应设置与生产、储存、运输的物料相适应的消防设施,供专职消防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使用。 第二节 消防站 第7.2.1 条 石油化工企业应设消防站。消防站的规模,应根据工厂的规模、火灾危险性、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以及邻近单位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确定。 第7.2.2 条 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应按行车路程计,行车路程不宜大于 2.5km;并且接火警后消防车到达火场的时间不宜超过 5min。 对丁、戊类的局部场所,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可加大到 4km。 第7.2.3 条 消防站的位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便于消防车迅速通往工艺装置区和罐区; 二、宜避开工厂主要人流道路; 三、宜远离噪声场所; 四、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第7.2.4 条 消防站车辆的配置数量,应根据灭火系统设置情况满足扑救最大火灾的要求。 第7.2.5 条 石油化工企业消防车辆的车型配备,应以大型泡沫消防车为 主,且应配备干 粉 或 干 粉 —泡沫联 用车;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尚 宜配备高 喷 车和通讯 指 挥 车。 第7.2.6 条 消防站必 须 设置接受 火灾报 警的设施和通讯 系统,其 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电 话 报 警系统的受 警电 话 应为 录 音 电 话 ; 二、当 设有 自 动 报 警、手 动 报 警按钮 系统时,宜设置报 警信 号 显 示 盘 ; 三、当 企业设有 电 视 安 全监 视 系统时,消防站宜设置显 示 屏 幕 ; 四、当企业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反馈信号在消防站宜有显示。 第7.2.7 条 消防站内储存泡沫液量较多时,宜设置向消防车快速灌装泡沫液的设施。一级消防站尚宜设置泡沫液罐拖车或运输车,且车上应配备向消防车输送泡沫液的设施。 第7.2.8 条 消防总站应由车库、通讯室、办公室、值勤宿舍、药剂库、器材库、蓄电池室、干燥室(寒冷或多雨地区)、培训学习室及训练场、训练塔,以及其他必要的生活设施等组成。消防分站的组成,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7.2.9 条 消防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车库室内温度不宜低于12℃。一、二级消防站的车库宜设机械排风设施。 第7.2.10 条 车库、值勤宿舍必须设置警铃,并应在车库前场地一侧安装车辆出动的警灯和警铃。通讯室、车库、值勤宿舍以及通往车库走道等处应设事故照明。 第7.2.11 条 车库大门应面向道路,距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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