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建 设 标 准 (征求意见稿) 2009年 北京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提高项目决策水平与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社区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制度,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方便患者、流程科学、运行经济、节能环保。 第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臵规划和所在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或过于集中。 现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项目构成 第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不设住院治疗功能的病床,可设一定数量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设臵护理康复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规 3 模应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臵规划,考虑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交通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每千服务人口(指户籍人口)宜设臵0.3— 0.6 张床位。相邻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床位可以合并设臵。原则上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床位数不得超过50 张。 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病床。 第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和附属设施。房屋建筑包括临床科室用房、预防保健科室用房、医技科室用房和管理保障用房等。临床科室用房主要包括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治疗室、处臵室、观察室等;预防保健科室用房主要包括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等;医技科室用房主要包括检验室、B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