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福建省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弘扬高尚医德,树立“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与水平,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依据原卫生部《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卫办发„2012‟4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的所有从业人员,包括: (一)医师
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员
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三)药学技术人员
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
(四)医技人员
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五)管理人员
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决策、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办公室、医务、护理、人事、科研、教学、信息、统计、财务、审计、物资、设备、总务、保卫、膳食、医保、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的工作人员
(六)其他人员
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包括保洁员、护理员、太平间管理员等工勤人员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本细则所列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
第二章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第四条 以人为本,践行宗旨
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树立大医精诚理念,弘扬和践行医疗卫生职业精神和人道主义精神,以患者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 遵纪守法,依法执业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时不擅自离岗、串岗,不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 尊重患者,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