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福建省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弘扬高尚医德,树立“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与水平,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依据原卫生部《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卫办发„2012‟4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的所有从业人员,包括: (一)医师。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员。 (二)护士。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三)药学技术人员。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 (四)医技人员。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五)管理人员。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决策、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办公室、医务、护理、人事、科研、教学、信息、统计、财务、审计、物资、设备、总务、保卫、膳食、医保、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的工作人员。 (六)其他人员。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包括保洁员、护理员、太平间管理员等工勤人员。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本细则所列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 第二章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第四条 以人为本,践行宗旨。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树立大医精诚理念,弘扬和践行医疗卫生职业精神和人道主义精神,以患者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 遵纪守法,依法执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时不擅自离岗、串岗,不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 尊重患者,关爱生命。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医疗保险等区别而歧视患者。 2 第七条 优质服务,医患和谐。服务热情周到,语言文明,举止端庄,作风细致严谨,无“生、冷、硬、顶、推、拖”现象。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落实“首问责任制”,加强与患者及其家属的交流与沟通,关心、体贴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