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财务顾问业务的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浦发银行 PE 综合金融服务方案”的 推进实施,进一步指导分行依法合规拓展私募股权财务顾问业 务,有效控制业务风险,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提升综合化 经营实力,尽快将我行在 PE 综合金融服务方面的创新思路转化 为经营实效,巩固我行在私募股权市场中的领先优势,在前期试 点实践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鼓励各分行在符合国家监管政策和我行有关合规 性要求的前提下积极实践,大胆探索,不断丰富我行在私募股权 综合金融服务方面的产品创新和模式创新。 第三条释义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即Priv ate Equ ity Fu nd(简称 PE 或PE 机构),指主要通过私募方式募集、投资于企业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各阶段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投资的一种 权益性投资基金,并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 制。 本指引中的 PE 指广义PE,涵盖了企业的种子期、初创期、 成长期、扩展期、成熟期、Pre-IPO 和 IPO 后等各阶段基金,包 括创业投资、产业投资基金、引导基金,发展资本、并购基金、 4 夹层资本、重整资本、Pre-IPO 资本、PIPE 资本、不良债权和不 动产投资等形式。 (二)产业投资基金: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 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 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 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 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 实业投资。目前,主要包括各级政府为贯彻国家产业发展方针和 政策、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而设立以提升产业价值等特定用途为 目的投资基金。 (三)引导基金:指通过政府通过财政出资,吸引社会资本 共同投资成立创业投资公司(或有限合伙),委托专业创业投资 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并通过协议约定基金投资的产业领域和政策 扶持的对象,以此扶持各地区域性自主创新企业和创业投资企 业,以自身示范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金参与投资政府扶持的产 业。 (四)PE 组织形式:主要包括公司制、有限合伙制、信托 制。 (五)PE 投资者:指 PE 在募集设立阶段的 PE 出资人,主 要包括政府、机构、企业和富有个人投资者。 (六)PE 管理人:指受 PE 委托负责 PE 投资管理运作的机 构,PE 可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