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甘肃省机械科学研究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研发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的管理,加速我院的科学研究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院经济效益的提高,根据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是用于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新技术推广应用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 科研经费必须按计划统筹安排,节约使用,讲求经济效益。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来源 第四条 科研经费的来源: 1、国家财政部门对重点研究开发项目的专项拨款; 2、由院自筹的研究开发项目费用; 3、其它方面筹措来用于研究开发项目的费用。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1、为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新技术推广所发生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国际合 作与交流费、劳务费等费用。 2、为进行研究开发项目评定,进行技术咨询和学术交流等活动所发生的咨询费、会议费等费用。 3、为开展科技情报及知识产权工作所发生的技术资料费、出版印刷费、专利年费等费用。 4、院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管理、协调和监督费用。 5、用于科技研发绩效奖励所发生的费用。 6、其他与科技研发相关的必要费用。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 第六条 院科研经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科研财务助理及科技管理部协作编制,务必保证预算合理性。科研经费收支实行法人负责制,涉及项目预算资金的支出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七条 科研经费由院按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下达到具体项目,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得挪做它用。 第八条 科研经费的拨付按照院资金拨付的规定执行,各项目承担单位只有在研究开发项目委托开发合同签订后才能启用,并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的使用范围严格控制、合理使用。 第九条 研究开发有关内容需 要与外 单位合作或 委托其进行的,必须签订科研项目外 委技术合作研究合同。 第十 条 科研经费在院财务报销 时 ,须由项目经办 人、项目负责人、科研财务助理、科技管理部、财务负责人、院长 在 核销票据上签字后方可到财务部门核销。 第十一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对已发生的科研经费要及时进行归集。科技管理部、资产财务部、项目负责人及相关科技管理人员定期对经费支出进行核对。 第十二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对于因研究开发工作需要,购置 2000 元以上设备、仪器,须列入单位固定资产,并经单位资产管理部门签收后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