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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案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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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开发费用换取50%的税前扣除 为了鼓励企业技术进步,税法对企业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与了加扣50%的优惠。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其包括以下项目: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产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的人员工资,开发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费用,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的试制费用。《企业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49 号)规定,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进行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以下称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 10%(含 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在按技术开发费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何才能用足用活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 按规定履行审核审批手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纳税人进行技术开发须先立项,并编制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 2. 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后,纳税人要及时向当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申请,并附送立项书,开发计划技术开发费预算及有关资料,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及时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审核,并下达审核确认书。 3. 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纳税人要根据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技术开发计划,将当年和上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及增长比例和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开发的50%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报经所在的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后执行。 4. 工业类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开发的项目,需要向所属企业集团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 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必须在每一纳税年度7 月 1 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申请,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的技术开发费的申请,需要报附以下资料:纳税人年度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纳税人年度技术开发费预算书;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决算表;上年度集团公司会计决算表;上一个纳税年度集团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集团公司和所企业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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