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税法概念及体系 (一) 财政学上税收概念 王国清等: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参与一部分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所进行的一系列经济活动。 (二)法学意义上的税收概念 税收是国家或其他公法团体为财政收入或其他附带目的,对满足法定构成要件的人强制课予的无对价金钱给付义务。(刘剑文,2004) 1. 税收的权利主体是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 2 税收的义务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公民、外国人、财产权 3 税收以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或附随目的; 宪法国家职责,管制诱导 4 税收以满足法定构成要件为前提条件; 5 税收是一种公法上的金钱给付义务;为什么;税收与私法之债(依据、优越、限制) 6 税收是一种无对价的给付; 法律层次;宪法层次 7 税收是一种强制性的给付;税收与捐赠(发生、实现);税收自愿与非自愿; 宪法上的税收概念 1 税是面向不特定公众强制征收的无对价金钱给付; 2 税是遵从宪法最低约束的给付:税收法定主义、公平课税原则、比例原则 3 税是用于合宪开支的给付; 二 税法概念和特征 税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罗玉珍,1993;徐孟洲,1999)。 (1)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关系,有关税收活动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如税收征纳关系、纳税人与国家的关系、税收权限划分关系、税收救济关系、国家间税收权益分配关系等。(2)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法区别于其他法律规范的个性: (1)结构的固定性。1 税种与税种法的相对应性;2 税收要素的固定性;(2)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统一。(3)技术性。复杂的制度设计,实体法和程序法。(4)经济性。调节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 此外,保障国家公共品供给职能;调整和确认税收关系;由一系列单行税收法律文本构成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 税法的性质和作用 二)税法的作用 (1)税法是税收基本职能得以实现的法律保障。 税收的财政收入职能、资源配置及宏观调控职能、公平收入分配职能 (2)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保证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税收秩序的准则。 税收征纳关系(实体、程序) (3)税法是贯彻和执行国家政策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经济政策、社会政策。 (4)税法是维护国家税收主权的法律依据。国家间税收利益分配关系,涉外税法 (5)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