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更好地适应建设教育现代化的要求,推进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学校办学水平,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中小学校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全省完全小学、初级中学以及九年一贯制普通学校(以下简称九年制学校)
第三条本标准为中小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各项指标均为约束性指标
第四条本标准仅适用于各地标准化学校的评定
学校的基本建设仍以国家、省公布的有关定额标准为依据
第二章规模和建设标准第五条学校规模及班额人数(一)完全小学宜设 6 班、12 班、18 班、24 班、30 班36 班,每班不超过 45 人
(二)初级中学宜设 12 班、18 班、24 班、30 班、36 班、42 班,每班不超过 50 人
(三)九年制学校宜设 9 班、18 班、27 班、36 班、45 班、54 班,小学段每班不超过 45 人,初中段每班不超过 50 人
(四)实施小班化教育的学校,小学每班不超过 30 人,初中及九年制学校每班不超过 35 人
第六条校舍用房的组成(一)中小学校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
(二)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完全小学:设置普通教室;科学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实践教室等专用教室和仪器室等专业用房;图书馆(室)、心理健康辅导室、体育活动室和艺术舞蹈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专业用房
初级中学:设置普通教室;科学(理、化、生)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实践教室等专用教室和仪器室等专业用房;图书馆、心理健康辅导室、体育活动室和艺术舞蹈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专业用房
九年制学校: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小学科学、初中理化生)、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实践教室等专用教室和仪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