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 前言 本标准的第5
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16379-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各种职业活动中,短时间内接触较大量的化学物质可引起中毒性肝病
为保护接触者的身体健康,有效防治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肝病,根据近年临床和实验室研究进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C、D、E、F、G、H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中山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负责起草,上海市传染病医院、山西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大连市劳动卫生研究所、吉林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大同市职业病防治所、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沈阳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湖南医科大学预防医学系职业病组、安徽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淮南市职业病防治所、浙江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参加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Toxic Hepatopathy GBZ59-2002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是在职业性接触中吸收化学毒物所引起的中毒性肝脏疾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化学毒物所引起的职业性急性、慢性中毒性肝病的诊断
2 诊断原则 根据职业接触史,确切的肝病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结合现场卫生学与流行病学调查,以及动态观察资料等,综合分析,做好鉴别诊断,判明肝脏疾病确由所接触的化学毒物引起,方可诊断
如同时出现致病毒物所引起其他系统损害的表现,对病因诊断有重要参考意义
3 观察对象 肝脏毒物作业者出现头晕、乏力、食欲减退或肝区胀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