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管理规定 为了更好地维护职工权益,保障职工医疗安全,根据我院实际,特制定我院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我院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有效预防和处置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职业暴露,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所称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护理等过程中意外被锐器刺伤或有可能被含有病毒的血液、体液等感染的情况。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放射防护等见具体文件。 第三条 医务人员预防职业暴露的防护措施应当遵照标准预防原则,将所有病人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均视为有传染性,需要隔离,实施双向防护,防止疾病双向传播,根据传播途径建立接触、空气、飞沫隔离措施。其重点是洗手和洗手的时机。 第四条 在标准预防的基础上实施接触隔离、空气隔离和飞沫隔离,由于标准预防不能预防经由空气、飞沫途径传播的疾病,因此,对一些临床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或综合症或有流行病学 意义 的耐 药 菌 感染在待 诊或确 诊后 根据其传播途径采 取 相 应的空气、飞沫、接触预防隔离措施。 第五 条 与 锐器伤有关 的操 作应遵循 以 下 原则: ( 一) 无 论 使 用 与 否 均按 感染性废 弃 物处理; ( 二) 禁 止手持 针 等锐器随 意走 动 ; ( 三) 禁 止将针 等锐器物徒 手传递 ; 2 (四)禁止针头等锐器物复帽,必须复帽应采用单手复帽。 (五)将使用的注射器针头、刀片等锐器物放入防水耐刺的专用利器收集盒内(塑料利器盒),将使用后的输液管针头从输液瓶拔出后,整条管置于纸质利器盒内。 第六条 处理流程: (一)暴露部位的处理原则 1、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粘膜; 2、如有伤口,应当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液和流动水进行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 3、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75% 酒精或者 0.5% 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暴露的粘膜,应当反复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 4、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需要采取暴露后预防(PEP)。 (二)报告 1、报告部门负责人(医生向科主任报告、护士向护士长报告); 2、填写《医务人员职业 暴露个 案 登 记 表 》 (见 附 表 ),科室 提 出处理意 见 ,科主任或护士长签 字 后送 交 院 感 科; 3、感 染控 制 科尽快 评 估 职业 暴露情况,并提 出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