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GB/T 16854
1— 1997 前 言 本标准规定的各项规则,涉及职业病诊断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这些规则用来保证职业病诊断标准编写上的统一,不论其技术内容如何,都尽可能以相同的形式表达
本标准规定的各项规则,完全符合GB/T 1.1—1993、GB/T 1.22—1993 的规定
《职业病诊断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包括以下若干部分: 第 1 部分:职业病诊断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第 2 部分: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 第 3 部分:职业病诊断文书表述规则; ……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 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 E 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研究所、上海市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所、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标准处
本标准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病诊断标准编写的要求与表述方法,适用于编写我国职业病诊断标准
当等同采用、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为我国标准时其编写格式和方法可与被采用的标准一致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1—1993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 1 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GB/T 1.22—1993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2 单元:标准内容的确定方法 第 22 部分:引用标准的规定 GB/T 16854.2—1997 职业病诊断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 2 部分: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 3 总则 3.1 职业病诊断标准